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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發布時間:2016年01月11日 15時44分06秒 作者:管理員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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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902年劉坤一、張之洞等在南京創辦三江師範學堂,南京大學、南京工學院等校續其弦歌。1960年以南京工學院農業機械、汽車拖拉機兩專業的全部師資設備為基礎成立南京農業機械學院,翌年遷址鎮江并改名為鎮江農業機械學院。1963年吉林工業大學排灌機械專業及研究室并入,1970年南京農學院農業機械化分院并入。1978年學校被國務院确定為全國88所重點大學之一,是全國首批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1982年及1994年先後更名為江蘇工學院和江蘇理工大學。1998年由隸屬國家機械工業部轉制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高校。1999年江蘇冶金經濟管理學校并入。2001年江蘇理工大學、鎮江醫學院、鎮江師範專科學校合并組建江蘇大學。2003年鎮江市江濱醫院劃歸學校。

  學校始終堅持育人為本,秉承“博學、求是、明德”的校訓,服務國家和社會,緻力于将學校建設成為高水平有特色國際化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維護師生員工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江蘇大學,英文名稱為Jiangsu University,縮寫為JSU。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蘇省鎮江市學府路301号。學校另設有北固校區(鎮江市醫政路3号)、夢溪校區(鎮江市夢溪園巷30号)和中山校區(鎮江市中山西路63号)等辦學場所。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實際,經舉辦者批準,可以增加或減少校區等場所。

  第三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

  第五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學校依照國家規定,确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根據社會需要,适度開展繼續教育。

  第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辦學實際,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适度的辦學規模和合理的結構。學校建立科學的質量評估制度,健全質量保障體系,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七條 學校以培養具有科學人文素養、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高級專門人才為根本任務。

  第八條 學校對受教育者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九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依規授予受教育者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為社會發展和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号。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十條 學校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并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标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适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終止。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三章 内部治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産黨江蘇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健全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堅持依法治校,自主辦學。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學風教風校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讨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定,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履行。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常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校長助理按各自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争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黨委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人數與學校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為30-40人的單數。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标準及細則,學曆教育的培養标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标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标準與辦法;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教授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内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确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二十四條 校教學委員會具體負責審議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重要事務。委員由校主要領導、分管校領導、各學院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

  校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中長期規劃、教學改革和評估方案等重大教學事項;

  (二)審議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和調整方案;

  (三)審議和推薦省級及以上教學研究項目;

  (四)審議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評定、學科建設和研究生培養體系建設工作。委員由校主要領導、分管校領導、各分委員會主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争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院、獨立研究機構等設立分支機構,并指導其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學院學位評定、學科建設、研究生培養等相關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事項,委員由校主要領導、分管校領導及主要學科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代表組成。

  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評審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拟聘人選;

  (二)推薦由上級評審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拟聘人選;

  (三)對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讨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讨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工會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校建立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二級單位分工會組織,在二級單位黨組織和學校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科協等群衆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各群衆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合法權益,為他們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高效的原則,依法自主設置内部組織機構。内部組織機構主要由校黨政部門、學院、專職科研機構、直(附)屬單位等組成。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政部門是學校黨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承擔學校黨政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和學科專業建設的責任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學院辦學目标、辦學成本和辦學績效配置資源,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範圍,每年考核、評估學院的運行情況和目标完成情況。

  第三十五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基本職能: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本院實際,制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本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制訂并組織實施本院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提出年度招生計劃;

  (四)負責本院内部機構管理,拟訂本院教學科研和機構設置方案;

  (五)負責本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負責本院教職工的管理與考核,就本院教師及其他人員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議,負責本院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産;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三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讨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發展規劃、重要規章制度、重要改革方案與措施、年度計劃和總結;

  (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國際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年度經費預決算與大額資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

  (四)人事調配、教師出國、進修、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五)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安全穩定工作與學生工作;

  (六)本院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院成立教授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黨政共同領導下的重要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和重大事項的咨詢機構。學院教授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工作指導。

  學院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和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建設等有關事項;

  (二)審議本科生培養方案;

  (三)評價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人員的學術水平;

  (四)評價專業技術崗位拟聘人員的學術水平;

  (五)評議和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失範行為;

  (六)每年向學院至少提交一份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方面的調研報告;

  (七)研究讨論學院提請議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領導和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院可根據發展規劃和辦學需要,設置或撤并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教學科研基層組織,并報學校備案。

  第四十條 校屬專職科研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等職能。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的管理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成立教授委員會或相應的學術組織,在學校授權範圍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設立直(附)屬單位。各直(附)屬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相應職責。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閱覽、檔案管理、網絡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公共服務機構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附)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校對其依法履行領導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和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規定的條件、标準、辦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招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志願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和為學校争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測試、危機幹預等服務,保障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第五十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制度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生可通過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黨團組織或其他合法途徑反映自身利益訴求。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提出的各類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學生申訴。

  第五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另行規定或者約定。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的原則在授權範圍内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号;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新聘用教職工,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學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的統一規定,保障教職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學校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培訓制度,促進教職工個人發展。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離、退休(退職),離、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充分發揮離退休老同志的作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經費、資産與财務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财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等。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多渠道依法籌集辦學資金。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産實施管理,保證學校各類資産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産使用效益。

  學校資産包括:流動資産、對外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在建工程和其他資産。

  學校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優化資産配置。

  第六十五條 學校加強對學校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标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産的保護和管理,積極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财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财務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專家評審咨詢制度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财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學校堅持依法科學理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學校依法建立财務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根據事業發展目标、計劃與财力可能,合理編制預算,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積極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廣泛開展社會服務,積極争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行業、科研院所、企業以及國内外有關組織與機構的合作,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工作的開展,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學校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内有關教育教學或科學研究等的聯盟與合作組織。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對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政校企合作、多渠道籌措資金等事宜提供咨詢建議。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教職工和學員,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榮譽職銜、兼職教授的各界人士,以及經學校認定、熱忱關心學校發展并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江蘇大學校友總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設立校友總會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事業發展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彙聚校友力量,共同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代表學校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贈、募集資金,運作和管理捐贈資金,增加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社會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七十四條 學校支持校辦産業的發展和建設,對校辦産業實行産權清晰、責權明确、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學校資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學校履行出資人職能。

第八章 學校标識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标為正圓形,以綠色(C:100,Y:100,K:20)為主色調,外環上部為趙樸初題寫體校名“江蘇大學”,下部為校名英文全稱“Jiangsu University”。中央主體呈“U”造型,内含三條漸變色帶似遠航帆船,意寓學校淵源及“三校合并”。主體上方“1902”表明學校辦學曆史可追溯到1902年的三江師範學堂。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校徽底色為紅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為黃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為白色,繼續教育等非全日制學生的校徽底色為淺藍色。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白底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趙樸初題寫體紅色校名“江蘇大學”,左上角配以學校校标。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是《百年輝煌向未來》。

  第七十九條 學校網址是http://www.ujs.edu.cn。

  第八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6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後發布,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三條 江蘇大學京江學院另行制定與修訂其章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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